2012年陕西省咸阳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的通知
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配送企业遴选实施细则,经过初审受理、实地调查、评审评分、公示,最终遴选确定陕西咸阳医药配送公司等13家药品经营企业为咸阳市县级中医院和妇幼院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为做好各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的确定及配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县级公立医院的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各县的县医院由原承担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主配企业进行配送。各县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负责从市上遴选确定的13家配送企业中确定辖区内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的药品配送企业,每个医院不得超过3家;各县市区于9月25日前完成配送企业确定工作,上报市“三统一”办备案。于9月28日完成配送合同的签订工作,9月30日起全面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
二、公开遴选,规范操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严格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配送企业确定工作,全过程要公平、公正,挑选服务好、配送标准高的企业参加配送工作。各县市区要制定详细的药品配送工作实施方案,确保配送工作公平、规范、有序。取得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严禁擅自将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
三、规范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和统一结算工作。10月1日起,全市配送工作正式实施后,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品的遴选采购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从各自对应的采购目录中选择,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审核药品采购发票,严格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和统一结算工作,禁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次议价、使用目录外药品。对于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确实需要的目录外药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备案采购。
四、严格落实药品三统一工作各项工作要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零加成销售政策,执行统一的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药品价格和物价等部门监督电话均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按照现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执行货款结算,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额度,采取以县为单位,集中归集、划转支付药品采购货款。
五、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加大对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的监管工作。各县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督促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县级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各县各部门应将药品“三统一”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和考核机制,并与财政补偿资金、创优评差、等级评定等工作挂钩。要完善药品配送企业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加强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咸阳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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