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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南卫办〔2010〕13号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南宁卫生信息网  招标中标区域:广西区  发布日期:2010-03-18

各试点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试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相关承办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桂政办发〔2009〕220号)和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市所有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隆安县、上林县和青秀区所有乡镇卫生院列入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一批试点县和城区,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医药卫生体制近期五项重点改革之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涉及机制创新、调整利益格局的一项突出任务,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各试点县(区)和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在在深化医改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把这项惠民利民的重大工程抓紧抓好。根据自治区和南宁市的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准确实施,保证贯彻制度不走样。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各试点单位要成立组织办事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工作方案,切实履行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目标,正确把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原则
(一)按时间要求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按照自治区的布置,从2010年2月28日起,我市3个县(区)政府办的28所乡镇卫生院和市政府办的73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即基本药物由自治区统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至试点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加强对现有库存药品销售价格的管理。
试点医疗卫生机构的现有库存药品,在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可继续使用,但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原则制定的零售指导价和自治区招标采购限价,要求在2010年6月30日前售完。
(三)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和配送。
各试点机构要按照《南宁市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南卫药采〔2010〕3号)的要求,遴选配送商进行国家基本药物的配送。执行网上采购,及时上网发送采购订单和订货计划,对到货药品进行验收和确认。试点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不得用同类非入围药品替代入围药品,不得违规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
(四)进一步加强对非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购药物的管理。
非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公立医院体制改革期间,仍是医院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按目前的配送状况,由医院代其执行网上采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到医院领取,并对药品收支情况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五)严格规范基本药物进出货管理。
各试点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台账记录),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和使用,并在购进药品时做好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三、加强培训,规范合理用药行为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要进行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对试点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进行基本药物政策、应用指南、处方集、使用规定等方面的培训,结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使基本药物真正成为看病的首选药物。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惠及民生的社会工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质量和成效,将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认识和态度。因此,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形式、多途径广泛宣传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理解,充分调动试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规范用药行为。同时,向群众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好处,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目的与意义,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形成群众合理用药的习惯。
 
附件:南宁市列入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一批试点县区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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