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实施时间
自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用《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县级入围目录》)和《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入围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基药入围目录》)价格(同一企业、同一品规、同时在两个目录入围的,价格采用《县级入围目录》价格)。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原我省其他药品入围价格同时废止。
二、药品采购规则
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原则上应采购《县级入围目录》和《基药入围目录》中药品。
(二)在临床必需时,还可配备使用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未入围的药品品种、品规(过渡目录另行公布)。但必须是对已配送到位的药物品种和剂型的必要补充,且所采购药品不得超过上年度药品采购品种的15%,实行零差率销售。所采购药品经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为了保证临床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用药,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采购目录品种外的药品须经省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施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的药品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0.5%,医疗机构要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将使用情况及时上报。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督查。
(四)管制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特殊药品的采购,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药品采购
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采购工作必须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上(http://www.sxsyxcg.cn/),药品交易系统进行合同签订、网上采购、网上结算。
四、药品配送
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只能从药品“三统一”选定的配送企业采购配送,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配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药品,按照相关规定从原有渠道采购配送。
五、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药品“三统一”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三统一”政策的监督指导工作,做好药品遴选、配备、配送、使用、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规范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
(二)县级医疗机构不得突击采购药品,非目录药品库存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消耗使用完毕。
(三)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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