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9月27日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统一配送行为,保证医疗机构用药,依据《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我省药品统一配送的企业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动态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证临床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 配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启动动态调整程序:
(一)违反“三统一”有关规定,被取消配送资格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
(三)以县为单位,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以市为单位,配送区域内年度累计半数以上(含半数)县(区)考核不合格的;
(四)企业主动退出的;
(五)因政策变化等其他原因需作调整的。
第五条 县级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依据上级部门、本级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以及考核等结果,对需要调整的配送企业,提出调整意见,报市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市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作出是否进行调整的决定。
第六条 县级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根据市级决定对确需调整的配送企业启动动态调整程序。调整程序由县级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综合医院配送企业调整的,应从全省原承担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中遴选确定。
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药品配送企业需作调整的,应从全省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中遴选确定。
第八条 县级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综合医院配送企业调整的,需报市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药品配送企业调整的由县级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直接确定,同时报市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市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应自调整之日起5日内,将配送企业调整结果报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生效,至2014年10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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