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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陕西省食品药  招标中标区域:全国  发布日期:2012-10-08
各设区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药品统一配送企业管理,按照郑小明副省长在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电视电话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2〕83号)要求,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制定了《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并经省“三统一”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9月27日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统一配送行为,保证医疗机构用药,依据《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我省药品统一配送的企业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动态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证临床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 配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启动动态调整程序:

(一)违反“三统一”有关规定,被取消配送资格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

(三)以县为单位,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以市为单位,配送区域内年度累计半数以上(含半数)县(区)考核不合格的;

    (四)企业主动退出的;

(五)因政策变化等其他原因需作调整的。

第五条 县级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依据上级部门、本级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以及考核等结果,对需要调整的配送企业,提出调整意见,报市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市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作出是否进行调整的决定。

第六条 县级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根据市级决定对确需调整的配送企业启动动态调整程序。调整程序由县级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综合医院配送企业调整的,应从全省原承担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中遴选确定。

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药品配送企业需作调整的,应从全省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中遴选确定。

第八条 县级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综合医院配送企业调整的,需报市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药品配送企业调整的由县级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直接确定,同时报市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市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应自调整之日起5日内,将配送企业调整结果报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生效,至2014年10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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