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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基本药物采购系统中更新功能的通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招标中标区域:全国  发布日期:2012-10-26

内药采中心字[2012] 88号
 

各盟市药采办、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配送企业:
我区于2012年1月中旬全面启动实施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截止目前已进行了19期的采购。为进一步推动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结算工作,同时根据网上采购与结算过程中,基层医疗机构及企业所反映出的问题,我中心对基本药物采购系统增加如下功能:
一、基层医疗机构每月上报采购计划时,所填写的药品数量发生错误,在中心下发采购明细前,盟市药采办可对本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所上报的采购明细进行修改。在配送企业确认配送采购明细后则不可再进行修改,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向配送企业提出“作废”申请,由配送企业对此采购明细进行作废。
二、配送企业可以对已提交的发票进行撤回编辑,如提交后的发票状态为“已结算”状态,配送企业不可再进行撤回编辑。
三、基层医疗机构的退货时间为“已入库”到“已下网采证明”状态之间,已下发网采证明的采购明细不可再进行退货。
以上更新内容在2012年10月29日正式执行。
 


二0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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