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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招标中标区域:内蒙古  发布日期:2010-03-18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卫生局:
  为了实现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提出的在2010年2月底前30%以上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任务,卫生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在自治区试点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起,自治区确定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首批6个试点盟市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各盟市基本药物实施进展情况,卫生厅决定在近期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日报告制度。请各试点盟市卫生局从2010年3月4日起,到3月31日止,在每个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7时前,按照《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试点进展情况报表》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本盟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在每日规定时间内报到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
  联 系 人:禧  恩、乌盛渊
  联系电话:0471?6920695、6946033(传真),13847110989(乌)
   
  附件: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试点进展情况报表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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