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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辽宁省关于认真做好村卫生室采购、配备基本药物和监管等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辽宁省卫生厅  招标中标区域:全国  发布日期:2012-11-16

辽卫函字〔2012〕601号


关于认真做好村卫生室采购、配备
基本药物和监管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4号)精神,我省村卫生室已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为确保村卫生室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就村卫生室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监管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的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所需药品由所在乡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原则上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一次药品采购计划,自行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代购药品、交纳货款。村卫生室要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等。乡镇卫生院要做好药品代购、药品发放记录,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三、我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过渡期为30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库存药品要在30日内销售清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村卫生室盘点库存药品,并做好登记。过渡期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不得再销售库存药品。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过渡期内,库存药品销售价执行我省2011年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价,(已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 网址:www.lnypcg.com.cn进行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及时登陆该网络平台查阅中标目录)原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的,降至中标价,低于中标价的,维持原价格不变。无全省中标药品价格做参考的,按照购进价格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应采取多种形式公示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采购价、零售价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地应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采购、配备、使用药品等各环节,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做好定期实地检查,现场查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财务账目、药品购销记录、药品出入库单、处方等,及时发现并纠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可依托新农合管理系统等手段,加强监管工作。要开展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监测,及时、动态掌握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运行情况,药品采购、配备、使用情况和农村居民受益情况等。同时,根据监督、监测结果及时发现本地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开展。
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的培训。通过收看《健康报》网站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培训视频、开展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尽快使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形成科学规范的用药观念,提高村卫生室安全用药水平,同时引导广大患者建立良好的用药习惯。
七、各地应加大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宣传力度。村卫生室承担了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各地应采用宣传板、宣传标语等形式,利用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及深远意义,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辽宁省卫生厅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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