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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辽宁省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第二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通知

信息来源:辽宁省药品集  招标中标区域:全国  发布日期:2012-12-11

各相关单位: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示,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决定组织相关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对备案采购(第二批)药品建立配送关系。建立配送关系的原则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前期已确认备案采购(第二批)药品专家建议价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送企业,请登录“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通过“进入药品采购交易管理平台”按钮进入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输入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平台,在平台内建立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见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下载中心的《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操作手册》、《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操作手册》)。
二、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全省确定14个基本配送单元,省直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区“配送单元”的配送范围。生产企业必须在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中委托配送,对每一中标品规,除沈阳可委托1?5个、大连可委托1?4个外,其余市每市可委托1?2个配送企业。
三、网上建立配送关系时间:2012年12月12日?2012年12月21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请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中标生产企业务必于此时间段在平台上操作选定配送企业,被选定的配送企业需及时响应以达成配送关系。
四、第一批备案采购中标药品的生产企业,如所勾选的配送企业数量未达到上限,也可于2012年12月12日?2012年12月21日登录平台进行增加。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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