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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全国药品网  招标中标区域:江西省  发布日期:2010-03-19
  各设区市、县(区、市)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赣府厅发[2009]96号)、《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赣卫药政字[2010]1号)和《2009年度江西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部署,现就做好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使用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的采购
 
     (一)采购平台: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www.jxwst.gov.cn-医药采购栏或www.jxyycg.cn)是省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管平台。通过该平台的“网上基本药物采购系统”进行采购。网上采购具体操作程序详见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首页“操作指南”。
 
     (二)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包括《2009年度江西省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目录》和《未中标的23个基本药物品种目录》(详见附件1),未中标的23个基本药物品种(不包括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同通用名不同剂型和规格有中标的品种)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自行采购,并将采购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和采购价格报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采购主体: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详见附件2)。
 
     二、基本药物的配送
 
     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基本药物的配送按照《2009年度江西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同企业同中标品种医疗机构只能从网上生产企业确定的1-3家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配送。
 
     三、基本药物采购要求
 
     全省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要求切实做好网上基本药物采购工作。
 
     (一)必须严格执行使用比例。按照规定药品销售总金额的不同比例使用基本药物。三级综合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95%,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15%;二级综合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95%,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30%;专科医院按专科特点,暂由医疗机构确定使用比例,并报省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备案。
 
     (二)必须严格执行中标目录。必须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采购中标目录中的药品,不允许网下采购或采购非中标药品。
 
     (三)必须严格执行采购时间。2010年3月19日至4月18日为网上确定配送关系,并完成与经销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新老中标药品的更换等工作。从2010年4月20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的网上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四)必须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择的经销商签订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不得另设附加条件,在货到之日起60日内支付货款。
 
     (五)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加成政策。全省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暂按国家有关药品加成政策执行。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六)必须严格执行合理用药。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七)必须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各级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做好监督检查,督促各方当事人认真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网上供应、采购工作。将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药品加成、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登记、等级评审、大型医院巡查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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