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试点地区选购国家基本药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 招标中标区域:湖北省 发布日期:2010-03-19
湖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企业招标工作已基本完成,各试点地区应于元月31日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基本药物的选购工作
各试点县(市)、区医疗单位要根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的需要,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选购药品,选购药品的数量一般可在保证半年使用数量的范围内确定,勾选品种和数量一定要在网上完成。现在用的非基本药物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但也要从2010年1月31日起实行按实际进价销售,3 月 31 日后不再延续使用。
二、关于基本药物采购价格
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参照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做法,将基本药物分为“三个目录”,即“直接挂网目录”、 “限价挂网目录”、“评价及议价目录”。由于各地基层医疗机构以往实际购进价格高低不一,销售价格也高低不一,全省首次统一集中采购基本药物,为保持新老价格的衔接,各地基层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以往实际进价,从省公布的“三个目录”品种中,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可与药品配送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询价采购, 以切实降低基本药物价格,让老百姓得实惠。
三、关于配送企业的选择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集中统一配送,各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选择配送企业的协调工作。为便于管理和检查监督,同一行政区划内选择的配送企业相对统一。被选中的配送企业拒绝配送的要及时向省医改办、省卫生厅反映,对拒绝配送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取消配送资格。
四、确保按期全面启动
试点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今年全省卫生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严格责任管理,抓紧落实到位,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管,落实专班检查督办,确保试点地区 1 月 31 日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各地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卫生厅医改办反馈。
20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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