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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湖北省关于按时在37个试点县(市、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信息来源: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  招标中标区域:湖北省  发布日期:2010-03-19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试点县(市、区)卫生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和全省试点地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审查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认真履行卫生部门工作职责,现就按时、按要求抓紧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工作,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医改近期五项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医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一切困难,以坚韧不拨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按时、按要求抓紧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二、关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问题
 
     全省37个试点县(市、区)所有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于2010年1月31日起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关于在用药品使用问题
 
     全省37个试点县(市、区)所有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正在使用的非基本药物,以2009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现有在用的药物进行盘存清理,其结果由试点县(市、 区)卫生局和市州卫生局审定后上报省卫生厅备案。对目前在用的非目录药品能够清退的作退货处理, 不能清退的从1月31日起按实际进价销售,2010年3月31日后不再延续使用。对于目前在用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可以继续使用,其零售价格按照“就低 不就高”的原则执行。
 
     四、关于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问题
 
     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分为直挂网价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的招标价格是包括配送费用在内的最高限价。各地可在公布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的最高限价内,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根据以往价格采购情况,进一步询价采购。双方签定的采购价格即是最终销售价格。
 
     五、关于配送企业的选择问题
 
     根据部分试点县(市、区)提出的增选部分省级配送企业的要求,经省医改办同意,各试点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公布的省级配送企业名单中适当增补配送企业 1-2 家。配送企业 选择原则上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各试点县(市、区) 选择配送企业时,要保持配送企业的相对集中和统一,防止出现配送企业选择过多,不利于配送企业降低配送成本和配送不到位的情况出现。试点县(市、区)选择配送企业名单要及时报省医改办和省卫生厅备案。
 
     六、关于加强管理问题
 
     各市州卫生局要组织专班深入基层调研,主要领导要包试点县(市、区),督导具体工作的开展。县(市、区)卫生局领导及班子成员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督导其落实到 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纪律,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基本药物实施过程,对违反相关政策和法规现象要予以通报并严厉查处。省医改办将在二月上中旬对各个县(市、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请各市、州及县(市、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01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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