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印发《2010年海南省国家基本药物补充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全国药品网 招标中标区域:海南省 发布日期:2010-03-29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医疗机构,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医改办【2009】17号)、《关于海南省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琼医改办【2010】10号)精神,为确保我省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试点市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用药需求,我办组织制定了《2010年海南省国家基本药物补充采购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已同时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2010年海南省国家基本药物
补充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药政发〔2009〕78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医改办【2009】17号)精神,为确保我省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试点市县(区)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用药需求,特制定《2010年海南省国家基本药物补充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原则与要求
(一)国家基本药物补充采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廉洁。
2、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诚信守约。
3、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二)我省试点市县(区)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统一实行网上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特殊管理药品除外)。
二、采购范围
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印发的《关于补充采购部分国家基本药物的通知》(琼药采办【2010】1号)所规定范围内,并执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44号)价格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
三、采购程序
(一)企业报送资质材料
按照采购办《关于补充采购部分国家基本药物的通知》(琼药采办【2010】1号)要求执行。
(二)审查
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4个工作日),已过期或不完整的,确认为不合格。其它要求按照《2009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执行。
交易中心负责将补充采购目录及有关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药监、物价)进行审查。
(三)信息确认
生产企业对报送信息进行确认(2个工作日完成),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四)制定、公布限价
1. 制定限价(2个工作日)
(1)交易中心采集完成基本药物招标工作的5个相邻省份中标价的算数平均数。
(2)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44号)公布的零售价扣除差价后的价格。
二者选择其中较低的价格作为限价。
2. 公布限价(1个工作日)
限价由交易中心核定并报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服务平台进行公布。
(五)开标、报价及入围品种产生规则(2个工作日)
1. 开标
限价公布7个工作日后进行开标。开标当日,企业递交密封的纸质报价表与报价表刻录光盘(报价表内容及格式同信息确认表)。交易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的刻录光盘汇总投标数据后当场开标,开标结果刻制成光盘,由采购办存档。
2. 报价
(1)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2)投标报价高于限价的,确认为不合格。
(3)纸质报价表和刻录光盘报价不一致的,确认为不合格。
3. 入围品种产生规则
(1) 相同通用名、相同剂型、相同规格、相同层次的产品,有三家以上(含三家)生产企业的产品存在,按照报价从高到低顺序,淘汰20%(四舍五入)报价高的投标产品,其余价格低的中标,但中标最多不超过八家(含八家)。淘汰临界线上报价相同的一同淘汰。
(2) 三家以下(不含三家)生产企业的产品,直接入围。
(六)中标候选结果审查、公布
1.入围品种在公布前,须报省物价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审查,中标或挂网报价超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44号)中的价格或不符合国家差比价规定的,须下调价格后方准予中标或入围。中标候选人不同意调整的予以废标。
2. 入围品种公示前,中标候选品种在报送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查的同时,在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采购办提出。
3. 中标候选品种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布。
四、交易和配送
补充采购品种的交易和配送按照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试点市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医改办〔2010〕12号)执行。
五、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按照《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附则
本方案由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联系电话:010- 邮件:***@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