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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试点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基本药物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我国药品网  招标中标区域:辽宁省  发布日期:2010-03-31
  沈阳、大连、鞍山、盘锦市卫生局,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自2010年2月28日以来,我省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开始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大部分医疗机构已在网上采购药品。根据各地网上采购药品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试点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基本药物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医疗机构要根据已制定的采购计划,先行在网上确定采购药品,并在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在网上确立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
 
     二、鉴于目前我省为第一年实行网上采购药品,网上确立的配送关系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医疗机构选择的配送企业如不能及时配送药品,医疗机构可以在网上重新选择配送企业。
 
     三、从2010年6月1日起,采购周期内各基层医疗机构选定的配送企业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医疗机构可逐级报经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交省政府采购中心修改。
 
     四、各试点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采购计划采购药品,在制作订单时,起止时间间隔统一设置为5日,给配送企业留够响应和配送时间,以提高配送率。
 
     五、各配送企业要确保有专人负责网上药品采购订单的查收和处理,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采购订单,并按配送时限要求和承诺,保质保量做好药品配送工作,避免出现缺货、配送不到位等现象发生。
 
     六、各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在收到药品配送企业的药品后,配送人员及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场共同验货,并现场在平台上进行入库确认。同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配送企业支付货款,并将发票信息、付款情况如实填写到采购平台,保证网上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七、各试点基层医疗机构要与确立配送关系的生产、配送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做到网上操作与网下及时沟通相结合,以提高网上采购、配送、入库、回款的效率,及时满足临床需要。
 
    辽宁省卫生厅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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