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现将《2010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示稿)》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至26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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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调整工作方案
(公示稿)
2010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自2005年颁布后,在全省范围内得到较好地执行和使用,对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向全民扩展,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和临床医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药品目录也亟待调整。
为做好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规划
2010年版《药品目录》要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用药范围和提高用药水平。
分步做好国家和省《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各统筹地区要在今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后,下发各统筹地区执行使用。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各地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调整专家构成,完善评审机 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药品目录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2009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为243个。对国家《药品目录》中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品种不再调出,调入的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受调整品种总数的限制。
(二)调入药品的范围:基层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价格偏低、疗效较好的品种;适应本省医疗保障需求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本省制药企业生产的具有良好疗效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2005年以后药品目录调整和规范使用时已经调入我省药品目录,本次国家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需要保留的品种。重点考虑对国家新药、地方药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的药品:营养类及提高免疫力类药品、滋补药、美容减肥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治疗不育症等类别;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质量不稳定、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及生物制品;与原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昂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四)对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限制不取消。
(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药品数据,结合我省药品定价和药品招投标的情况,建立药品调整基础数据库。不接受企业申报。
(六)对调入目录的药品,根据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目录评审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组长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管厅长担任,成员包括: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物价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医疗保险中心、社保局等有关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1、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2、监督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组成,负责对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3、专家组
建立800人左右的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由各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和省级直属医疗机构推荐,包括临床医药专家、医疗保险专家等。临床医药专家主要为目前在一线工作的医学、药学专家,医疗保险专家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产生。专家组人选从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分为咨询专家组和遴选专家组。
(1)咨询专家组。约16人左右。分中药、西药组,主要任务是对药品分类与数据分析提供咨询,论证提出备选药品范围和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调整意见建议。
(2)遴选专家组。100人左右,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和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调整表进行投票遴选。
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原则上互不交叉。目录评审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五、经费保障
目录调整工作涉及的资料编辑印刷、专家评审劳务费、场地租赁等费用,全部由省财政给予支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六、工作程序
2009年12月份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3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
包括组建领导工作机构、补充更新专家信息、收集整理药品信息、制订调整工作方案等工作。调整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二)评审工作阶段
1.确定备选药品名单。根据药品筛选的原则,由咨询专家论证后,确定调整的备选药品范围及名单。
2.组织遴选专家投票。设计目录药品遴选表,制定遴选组织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在遴选专家库中,按照专家所在地区、专业科室与所报药品评审分类组别的不同,分层分级抽取。所抽取的遴选专家,来自基层的不少于20%。遴选专家通过投票方式对药品进行遴选,也可以提出新的意见。 3.确定调入调出名单。对于遴选专家投票结果,分两组进行计算机双盲录入,两组的最后统计结果须完全一致。原则上按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提出药品目录(初稿)。必要时,由办公室组织咨询专家进行单独论证。
(三)发布实施阶段
1、拟订《关于发布2010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和凡例,对各地贯彻执行提出要求。
2、将2010版药品目录(稿)和评审工作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3、2010年3月31日前,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名义下发《关于发布2010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并附2010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4、各统筹地区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7月份正式开始执行使用。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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