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关于组织签订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药品购销合同的通知
各有关县(区)卫生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药品购销合同的通知》(桂药招办[2010]1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10年4月27日组织南宁市试点基层医疗机构签订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药品购销合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与地点
2010年4月27日上午09:30,在市卫生局八楼会议室举行南宁市试点基层医疗机构签订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药品购销合同仪式。
二、参加会议人员
1、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2、试点县(区)卫生局局长;
3、试点县(区)乡镇卫生院长、药剂科主任。
4、试点县(区)遴选入围的配送商代表。
三、会议内容
1、市卫生局领导讲话并部署相关工作。
2、组织试点县(区)乡镇卫生院与相应遴选入围的配送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四、其它要求
1、各试点县(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有关基层医疗机构对《南宁市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药品购销合同(范本)》进行征求意见,未尽事宜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提出补充意见。
2、按自治区的要求,本次所签合同必须是有量的合同,且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合同采购量的80%以上,各试点基层医疗机构要根据年度采购计划,认真填报《药品合同采购明细表》(详见附表)。
3、本次签订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市、县(区)卫生局各备案一份。为统一制作南宁市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药品购销合同,请各试点县(区)卫生局于4月21日前将《合同(范本)》修改意见和各试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合同采购明细表》(电子文件)一并报市卫生局药招办,以便于统一制作药品购销合同。
4、各试点县(区)参加会议人员由县(区)卫生局负责通知,并于4月25日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县(区)遴选入围的配送商代表)(电子文件)报市卫生局药招办。各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参加会议的负责人,必须是法人代表,并携带单位印章及《药品合同采购明细表》一式四份。如法人代表无法到会的,必须出具法人代表委托书由代理参会负责人带来参加会议。
5、各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周期的监督检查,规范购销各方行为,督促合同各方认真履行购销合同条款,市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电话(传真):5766882,5766825
电子信箱:lhy_2626757@163.com或yyr_999888@163.com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联系电话:010- 邮件:***@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