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开展2009年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即日起开始药品备案采购。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药品备案采购应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提出,申报单位须是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需符合《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
三、备案采购的程序
㈠申请备案采购的医疗机构,需填写《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申请表》,提出该药品临床必需的理由,加盖单位公章,附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及备案采购药品的资质证明材料(材料的编制要求与省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同,可在附件中下载),报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㈡符合《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药品,可由一家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须由三家及以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㈢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接收和初审,并组织专家讨论提出是否属于临床必需等备案采购条件的意见。
㈣符合备案采购条件的,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组织专家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议价,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
㈤经专家组审核同意的拟挂网的备案采购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期限为7天。
㈥公示期满,经省物价局对备案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审核后挂网。
㈦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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