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福建省关于实施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已进入实施阶段,为做好医疗机构本批药品采购工作,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关于合同签署与执行的问题。
本批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范围为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各地、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合同签署工作应于5月10日前完成,采购合同、采购药品价格自5月10日起执行,有关价格事宜由省物价局另行公布。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县为单位集中签署合同的方式进行,同一药品通用名,一级医疗机构由县(市、区)相对统一确定一个中标企业生产的中标药品品种,便于配送与统一管理。
2. 关于三级医疗机构合同签署与管理问题。
设区市三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合同的签署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设区市负责。省属福州片区三级医疗机构(含省属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合同的签署与管理由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
3.关于药品清仓问题。
5月10日本批药品集中采购执行前,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再大量采购本批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品种(通用名), 5月10日本批药品集中采购正式执行后,医疗机构不得再购入标外、非规定配送渠道配送的药品;已购药品的清仓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未清理的药品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4.其他有关事项。
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已于2010年4月27日在福建卫生信息网(http://www.fjphb.gov.cn)的“药械采购”栏目公布,请通知各医疗机构上网查看。
未纳入本批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品种(通用名),医疗机构可按原购药渠道采购,也可自行采购价格较低的厂家的药品,待集中采购之后,按新批次执行。
特殊群体用药问题和民营医保定点单位药品采购问题待研究后另行通知。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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