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0年度山西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格和中标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5号)规定,结合我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结果,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本保障”的原则,现将我省审定的280种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采购价格和中标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36个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附表所列的采购价格(中标价格)执行,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点县(市、区)以外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和暂不实行基本药物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现行有关加价率的规定,执行附表公布的中标零售价格。
三、社会零售药店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的基本药物不纳入统一招标采购。社会零售药店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
四、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此前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特定企业的价格,暂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但作为基本药物参加本次招标采购的,一律不再享有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资格,均按基本药物统一定价药品对待。
五、山西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统一采购价格和中标零售价格于2010年2月25日执行,有效期限一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价格通过山西价格网(www.sxprice.gov.cn)和山西药械采购网(www.sxyxcg.com)上公布,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登录网站查询。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对基本药物的进、销价格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
六、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调查,抓好有关基本药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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