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湖北省关于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层部分)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我省决定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层部分)(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的非目录药品按照“立足基本、动态增补、逐渐推进、省级审定”的原则,由省统一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乡镇级)》范围内选择增补非目录药品118种(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地不得自行增补非目录药品,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配备、使用其他非目录药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批的原则,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二、目前增补的非目录药品采取以2009年药品原购进价为基础,按就低不就高原则,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询价采购的办法进行询价采购,待下一步省级药品集中招标时,将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全部纳入省级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三、增补的非目录药品由各地在省级招标确定的中标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四、我省首次开展307种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时,有16种基本药物药品未中标挂网(见附件2),此次一并纳入各地统一询价采购范围。
五、各试点单位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
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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