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山西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各中标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山西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晋政办发〔2009〕185号)有关规定,经网上集中招标、省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议和省物价局审核备案,《山西省医疗机构2010年度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挂网目录》已正式公布。按照《山西省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办法》,现就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购(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采购周期
本次基本药物药品品规及挂网价格从2010年2月25日起执行,采购周期暂定一年。
三、采购工作
(一)全省各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按药品通用名公布的品种剂型(以下称“基本药物”), 必须从《山西省医疗机构2010年度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挂网目录》中的药品品规中选择使用。《山西省医疗机构2009年度挂网采购药品目录》中涉及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剂型、价格以及生产企业等信息自2010年2月25日起废止。
(二)各医疗机构须在2010年2月25前完成清库、调价和购进中标药品等准备工作。
(三)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按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格和中标零售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10]21号)中的规定执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见附件1)按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文件可登录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下载(网址:www.sxyxcg.com)。
四、配送工作
(一)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由各市确定的配送企业(名单见附件2)实行集中配送。其它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可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中标企业也可委托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配送。原则上中标企业只允许委托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配送企业必须具备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配送能力,不论医疗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数量和金额多少,所有配送企业必须保证配送。
(二)医疗机构根据中标药品信息和临床使用需要,与配送企业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合同一经签署,医疗机构、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之间不得另行签署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医疗机构应在货到之日起60天内结清货款。《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合同示范文本》(名单见附件3)可通过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下载(网址:www.sxyxcg.com)。
(三)中标企业、配送企业按药品购销配送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家、供应方式等供货,不得转让或者分包。
(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各市确定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与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必须在2010年2月25日之前按时签订购销合同,并保证中标的基本药物及时、足量、保质供应。
五、组织实施和监管
(一)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本市确定的配送企业及时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所有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于2010年2月25前配送到位。
(二)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山西省药品采购监管服务平台采购基本药物中标药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通过山西省药品采购监管服务平台采购基本药物中标药品。各市要充分利用监管服务平台,对挂网药品的采购、配送、回款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三)省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市确定的配送企业进行考核,对不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配送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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