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44种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送的资料,现将部分尚未公布过价格的自治区政府定价和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参考其产地及其他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制定其最高零售价格(或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对国家发改委和我局已公布过价格品种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其最高零售价格;对个别原公布价格有误或因成本上升产地及其他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已调整价格的自治区政府定价品种,经西北五省(区)片区协商,重新制定其最高零售价格。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一、二),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二备注栏未标注的,其所列价格为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企业的,其所列价格为该企业执行的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其他生产企业不得执行此价格。
二、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附表一、二中规定价格的,继续执行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三、区内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实际加价率,即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对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四、宁价商发[2006]182号和宁价商发[2007]192号文件附表中公布的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中公布的价格为准。
五、本通知自2010年5月20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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