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市关于递交已审核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补充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目录二》和《集中议价目录》递交企业及产品的录入和初步审核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按照集中采购工作安排,现就审核资格证明文件中需提交补充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www.bjmbc.org.cn)“资质申报系统”核对本企业申报品种,查询审核状态,按照“企业提醒”栏目的提示提交补充材料。如企业需特别解释说明的,可另行提交纸质说明材料。
二、根据资格证明文件递交要求,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产品只能由唯一一家合法递交企业申报。遇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产品由不同递交企业申报的,如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同时申报下属公司生产的同一产品的等情况,须由生产企业出具最终澄清文件,明确该产品唯一递交企业。生产企业未出具最终澄清文件的,以“资质申报系统”现有关联注册情况为准。
三、5月26日前,将需填报的空白字段点击“维护”后,准确真实填写。特别是要将物价信息填写准确完整,“最高零售限价”和“定价类别”不允许空白。对于暂时执行市场调节价格且此前尚未递交相关品种纸质物价证明文件的,企业应补充递交涉及品种相关纸质物价证明文件。26日24时后,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
四、企业根据“企业提醒”的要求提交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五、请各有关企业于2010年5月26日17:30前(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周六、日不休息)将所有补充材料集中递交至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过时不予受理。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院3号楼427室。
电话:010-63016841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联系电话:010- 邮件:***@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