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再次催报药品成本调查数据的通知
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490号)的有关要求,我委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新增的处方药品开展成本价格调查。目前药品成本调查数据报送工作已近尾声,现对部分品种企业进行催报。
一、催报时间要求
列入名单中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于5月29日前将有关数据尽快报送我中心,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报送的企业,须在5月29日前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寄至我中心。
二、催报工作要求
我中心已于3月10日将用户名和密码快递到各生产企业,企业可根据用户名密码登录药品成本普查数据采集系统(http://203.207.195.60:8086/medcost/index.jsp)在线填报成本调查表。同时将填报的成本调查表、调查药品及企业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邮寄至我中心。企业2009年未生产相关调查药品,应另附加企业公章的文字说明材料。
企业未收到用户名密码的,请书写文字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传真到我中心(文字说明应说明企业未收到用户名密码,同时写清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西药企业传真到 010-68588269、68511072、68510527中药企业传真到 010-68513105
三、其他
报送具体要求请查阅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网站,调查表格及填表说明、药品成本普查数据采集系统软件使用说明可登录网站下载(网址:http://ypjgpszx.ndrc.gov.cn)。
填报中遇到问题,可以拨打以下电话:
在线填报技术咨询:010-68512212
业务咨询:西药010-68518973、68516931、68511906;中药68513533
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联系电话:010- 邮件:***@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