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关于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标专家的通知》
县、区卫生局,各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标专家的通知》(桂药招办[2010]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推荐专家(县区卫生局请将辖区内医疗机构专家推荐名单汇总),于6月8日前将填好的附表以电子表格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bhyzb@126.com (电子表格见附件),以便统一汇总上报。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桂药招办〔2010〕14号
关于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标专家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和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6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经研究,决定重新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局负责从辖区内(含区直)各医疗机构中,按照药学、医学、医院管理学3:2:1的比例,三级、二级、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各推荐30、20、10名专家,尽可能覆盖到综合医院、中医院和专科医院。
二、推荐专家应遵循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科学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对本专业有较深研究和造诣,其中药学专家三级医院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二级、县级医院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且连续从事药学工作6年以上,现仍在医院药学岗位上工作;医学专家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县级医疗机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临床经验丰富,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医院管理专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医院管理工作5年以上且仍在医院管理岗位上工作,以主管药事工作的院领导、科室负责人为主;
(三)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5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岁,且未在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中任职(含顾问);
(四)个人执业经历中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三、其它事项
(一)各市卫生局要严格按相关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推荐条件的人数达不到所分配名额数的,按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推荐上报。
(二)考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的专家因工作或者职务职称有变动,请各医疗机构重新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三)请各市卫生局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汇总辖区内(含区直)医疗机构专家推荐名单以电子邮件形式报自治区卫生厅药招办。
联系人:谢才娟
电 话:0771-2802500
电子信箱:gxyycg2008@126.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专家推荐表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专家推荐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行政职务 |
专业技术职称 |
类别 |
临床专业 |
科别 |
办公电话 |
手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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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请对照以下说明,认真、规范逐项填写,不得缺项
1、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技术职称。如: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医、药、护、技)师 、主治(管)(医、药、护、技)师;
2、类别:临床医学、药学、管理学。
3、临床专业:(1)心血管内科;(2)呼吸内科;(3)泌尿内科;(4)血液内科;(5)消化内科;(6)内分泌科;(7)传染病科(感染性疾病科);(8)风湿免疫科;(9)肿瘤科;(10)神经内科;(11)精神科;(12)普通外科;(13)心胸外科;(14)骨科;(15)神经外科;(16)妇产科;(17)儿科;(18)眼科;(19)耳鼻咽喉科;(20)皮肤性病科;(21)麻醉科;(22)中医科(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4、科别:填写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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