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2010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建立配送关系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重庆市2010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已经结束,现已将预入围药品进行了公示。现请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第四章第二条“采购配送程序”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互建立配送关系并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送关系建立的时间
2010年05月25日9时起至2010年05月28日下午5时止,逾期未建立配送关系的责任自负。
其中2010年05月25日至27日为配送关系建立阶段,05月28日为最终确认阶段。
二、建立配送关系的要求
(一)配送的建立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建立配送关系,不是药品本身。无论生产企业自行配送还是委托经营企业配送(或部分委托),其配送能力须覆盖全市所有采购人。
(二)生产企业和其委托的经营企业必须在服务平台相互确认后才生效。如果被委托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在服务平台上确认,视同否决,生产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再次选择委托其他经营企业。
(三)生产企业在主城九区可委托不超过6家经报名审查合格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其余每个区县可委托不超过2家经报名审查合格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
(四)参见《2010年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帮助V2.0》。
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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