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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办发〔2010〕300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  招标中标区域:四川省  发布日期:2010-06-08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卫生部在蓉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及《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9〕680号)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国家文件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各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我省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的网上集中采购。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是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方政府应切实抓好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全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各市州、县(市、区)不得再自行组织或变相组织基本药物或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二、严格执行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挂网限价制度
       

  我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行上网限价阳光采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全省集中采购确定的最高限价。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和Yolanda几个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降低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价格降低部分应按规定全部让利于人民群众,不允许私自截留或变相截留。
       

  三、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制度
       

  县及县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药品实际购进价格的基础上顺加15%销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按药品采购价格销售。暂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现行零售价格。
       

  四、加强对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加强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坚决纠正滥用药物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和纠正大处方、不合理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政策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采购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药品以外的非基本药物,其原有库存的非基本药物按进价销售,售完为止。
       

  六、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行为
       

  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是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交易平台。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该平台上按照相关规定采购本单位使用的药品,并如实填报相关数据,不得发生瞒报、隐报或以非集中采购目录药品代替目录药品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保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全部上网采购药品,规范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行为。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四川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川药招组〔2008〕6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扣减目标管理分值。各地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将作为基本药物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0一0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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