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明确总公司与分(子)公司业务关系的通知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为规范流通环节,根据《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针对药品经营(配送)企业的管理运行体制(总公司与分(子)公司关系),在配送关系的选择和确定上进行了相应的控制,为进一步理顺和明确药品配送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公司与分(子)公司的业务关系
1、 总公司与分(子)公司为同一法人,分(子)公司为总公司内部的一个部门。
2、 总公司与分(子)公司同为独立的法人机构,总公司是分(子)公司控股企业。
二、 针对不同的业务关系,平台在确定配送关系时将做相应的处理。属第一种情况时,药品生产企业只能将配送权限授予总公司,医疗机构只能与总公司签署采购合同或发生订单业务,具体配送业务由总公司进行内部调配;属第二种情况时,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分别授予总公司和分(子)公司配送权限,总公司所接受的配送权限可以授予分(子)公司,医疗机构既可以与总公司也可以与分(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或发送订单。
三、 总公司与分(子)公司同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均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SP证书等资质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控股关系的相关材料。平台可同时将其列入配送企业目录内。
四、 请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6月20日前根据上述要求,携相关证明文件到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确认相关业务关系。分(子)公司为总公司内设部门的,平台将关闭其接收医疗机构订单的功能。需要变更委托关系的,按照《关于变更(新增)配送关系的通知》规定办理。
业务咨询电话:0531-67873123
技术支持电话:0531-67873057,0531-67873098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联系电话:010- 邮件:***@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