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做好2010年版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应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云劳社发〔2010〕132号)精神,为确保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2010年7月1日开始使用规范统一的《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药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我厅将开展《目录》对应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录》对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设立药品对应工作组
《目录》对应工作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的厅领导总负责。工作组下设业务组、技术组和监督组。业务组由医疗生育保险处、居民医保处和工伤保险处组成,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任组长,居民医保处和工伤保险处处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分别指定专人作为业务组成员参与《目录》对应工作。技术组由厅信息中心负责,提供药品信息数据导入和查询的技术支持。监督组由驻厅纪检监察室负责,进行全程工作监督。《目录》对应工作由专家组审核,经业务组组长、副组长签字报分管厅长审批后,方可进行数据导入,供全省各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二)建立专家评审机制
从我省《目录》调整专家库中抽取《目录》对应工作专家组,负责对申报药品进行对应审核,确定符合《目录》的品种。
(三)《目录》对应工作各小组的具体职能
1、业务组负责《目录》对应工作的业务程序。具体负责申报资料或变更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形式审核;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审核工作;负责将审核结果提交审批;负责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包括维护品种原始申报资料、专家审核资料、对应结果及变更信息(包括纸件和电子版)以及领导审批意见;负责对《目录》药品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核查;负责对《目录》对应工作进行解释和咨询。
2、技术组负责《目录》对应工作的技术程序。具体负责设计网上申报模块;负责在规定工作日内将对应后的药品信息和变更信息的数据导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供全省各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统一使用;负责设计开发查询软件,供分管厅领导、业务组和监督组对《目录》药品信息导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查询;负责与业务组共同做好《目录》对应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药品目录数据库的正常运行。
3、监督组负责《目录》对应工作的监督程序。具体负责监督《目录》对应工作涉及的资料收集、专家评审、数据导入、药品使用情况核查等全部程序。
二、 《目录》对应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统一的《目录》药品;《目录》对应工作程序和方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
(二)坚持适时清理、及时调整原则。针对日常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反映的情况,严格对照《目录》,适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药品品种信息进行调整,经专家论证,对不符合目录范围的品种停止使用。
(三)坚持免费服务原则。药品对应工作目的是为了统一药品使用规范,确保参保人员正常医疗待遇,对应工作涉及的受理申报、数据导入等程序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 《目录》对应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药品品种对应。指经专家审核,将申报药品品种按《目录》要求进行对应,符合《目录》范围的品种,将其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药品单位等信息数据导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供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统一使用。
(二)已对应品种信息变更。针对已经过对应并导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药品目录库内的药品品种,对其规格、生产厂家、商品名、药品单位等非主要化学成分和剂型的信息进行调整。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信息变更后,原有品种信息停止使用;二是信息变更后,新、旧信息并行使用。
四、 《目录》对应工作的办理程序
(一)药品品种对应的办理程序
1、受理申报
(1)申报时间:每季度首月1-15日(节假日顺延),包括网上申报和资料送达。
(2)申报对象:药品生产厂家、定点医疗机构。
(3)申报药品条件:应为已进入云南市场销售的《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范围内品种或未列入《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
(4)申报提交资料:①“云南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名称对应申报表”; 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③申报药品使用说明书;④云南省内销售合同;⑤申报品种相关价格证明资料;复合药需分别提交组成药品品种的相同质量层次的价格信息;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5)申报方式:网上申报。
申报人登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ynl.gov.cn)进入《目录》对应维护网上申报模块。注册并使用系统自动给出用户编码登陆,完整填写申报信息,导出打印《云南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名称对应申报表》,与其他申报资料一起,加盖药品生产厂家公章后,邮寄或送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居民医保处、工伤保险处(昆明市关上国贸路85号政通大厦,650200),三个处任意一处即可。邮寄信封显著位置标注用户编码。
2、资料整理
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居民医保处、工伤保险处收取纸质资料后,根据用户编码核实网上申报信息(申报表格)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主要与药品说明书和注册批件内容核对;核实后将资料交医疗生育保险处统一汇总。由医疗生育保险处整理制作《云南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申报药品品种基本信息表》,包括拟申报药品品种《目录》编码和分类、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材质、包装、单位、生产厂家名称、云南省中标价和医院零售价格等。
3、专家审核
业务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结果。审核内容包括申报药品所属的《目录》编号、分类(甲类、乙类)、类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剂型是否正确。对不符合《目录》范围的,在“备注”项中注明原因。参与审核的专家在信息表后签字。
专家审核意见难以统一的,由业务组另行组织咨询专家论证确定。
4、提交审批
专家审核后,制作《申报药品品种基本信息对应表》,附专家签字,由业务组副组长、组长签字后提交分管厅领导审批。
5、结果处理
技术支持组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数据导入和系统维护,确保全省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可及时下载使用。
申报单位可凭用户编码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申报窗口)上查询申报结果。
6、办结时限
在受理申报结束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应工作的审核、审批及维护导入系统的程序。
(二) 已对应品种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1、受理时间: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包括网上申报和资料送达。
2、受理范围:已经过对应并导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药品品种,因品种规格、包装、材质、商品名、单位、生产厂家名称等非主要化学成分和剂型的变更。
3、变更需提交资料:
(1)规格、包装、材质、商品名、单位等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药品说明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等能证明相应规格、包装、材质、商品名、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盖药品生产厂家公章。
(2)生产厂家名称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药品生产厂家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工商局出具的能证明生产厂家名称变更的相关材料,盖药品生产厂家公章。
4、申报方式:网上申报。
申报人登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ynl.gov.cn)进入《目录》对应维护网上申报模块。凭用户编码登陆,完整填写申报信息,导出打印《云南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信息变更申报表》,与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一起,加盖药品生产厂家公章后,邮寄或送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居民医保处、工伤保险处(昆明市关上国贸路85号政通大厦,650200),三个处任意一处即可。邮寄信封显著位置标注用户编码。
5、办理信息变更:
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居民医保处、工伤保险处收取资料后,根据用户编码核实网上申报信息(申报表格)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对照《目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药品信息进行审核;核实后将资料交医疗生育保险处统一汇总。由医疗生育保险处制作《药品品种信息变更表》。提交业务组组长、副组长签字后,转交技术支持组将变更后信息维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6、变更结果处理
技术支持组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导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供全省各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下载使用;供业务组各部门和监督组查询。
需要停止原有品种信息的,提前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原有品种信息将于三个月后封闭,停止使用。
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申报窗口)上查询变更结果。
7、办结时限
在受理申报结束后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及变更信息导入系统的程序。
五、《目录》内药品名称对应的审核标准
《目录》内药品名称对应的审核,实质上就是审验申报药品品种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具体要求是严格检查申报品种的名称、剂型是否符合《目录》的要求。
(一)关于《目录》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名称。
(1)除“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2)“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为一类药品的统称。
2、剂型。西药剂型按《中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规定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目录》标注为准。
(二)《目录》对应审核标准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目录》内药品,可进行对应。
2、申报品种的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目录》内药品,可进行对应。
3、申报品种的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目录》内药品,可进行对应。
4、申报品种的通用名称重中剂型前的部分与《目录》中的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目录》内药品,可进行对应。
5、对于未列入《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打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属于《目录》内药品,可按乙类药品进行对应。
六、《目录》对应工作的监督
接受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生产企业、参保人员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药品及使用情况的意见反馈和举报。举报监督电话7195677。
在《目录》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联系人:和建清 联系电话:7195900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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