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哌拉西林舒巴坦等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现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制定并公布哌拉西林舒巴坦、表虚感冒颗粒等药品价格(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麻醉药品作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价格核定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62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羟考酮片剂和芬太尼透皮贴剂的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5)。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大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大容量注射剂以同容量规格的玻璃瓶为价格基础,原则上按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执行(基本药物除外)。
三、瓶装、盒装和袋装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价格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均按已公布的零售包装单位统一价格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11月20日起执行。
二0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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