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2013年度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资质审核结果的
信息来源:吉林省医药采购中心 招标中标区域:吉林省 发布日期:2013-10-19
各投标企业:
按照《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我省对企业递交的投标资料分别进行了初审、复审并处理完毕,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具体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对投标企业的主体资质和产品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要求认定的加分项、质量层次认定情况进行公示。
二、公示安排
(一)公示方式。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 系统”进行公示(网址:http://www.jlyycg.com.cn/)。各投标企业凭用户名登录“药品招标系统”后,在左侧“系统菜单”列点击“信息管理”栏目,进入“信息公告”,点击《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质审核情况公示》进行核查。
(二)公示时间。公示期5天,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22日止。
(三)公示期间业务咨询电话:0431-89258233。
三、受理安排
(一)受理时间。2013年10月18日至22日,19日(周六)、20日(周日)正常受理质疑资料,逾期不予受理。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二)质疑方式。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各投标企业请于10月19日10:00后凭用户名登陆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药品招标系统”,在系统内提交相关质疑内容后将质疑内容打印,并将打印的质疑内容和其它纸质申诉材料一并递交至我中心。
(三)受理地址。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长春市安达街508号旺座国际商务广场A座10层(安达街与德惠路交汇处)。
(四)有关要求。
1、允许企业对未通过的主体、产品资质进行补充;允许企业对加分项或质量层次等公示内容提出质疑;允许企业对其它企业审核情况进行投诉。
2、企业递交补充或投诉等质疑材料的,必须在“招标系统质疑功能”中进行网上质疑操作,未通过网上进行质疑的我中心一律不予受理。
3、凡提出质疑的企业,应认真阅读我省2013年度“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仔细核查审核公示结果,结合不通过原因、审核说明等准备质疑材料,并将纸质资料于10月22日16:30前递交至我中心。
4、投标企业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供的所有材料中标注有效期截止时间的必须是2013年10月31日之后,否则为无效材料。递交的每页材料需加盖企业的公章(鲜章)。
四、其他说明
(一)主要证件过期的。企
业药品生产许可证、GMP(GSP)证书、药品(再)注册批件等主要证件,按我省要求其有效期应在2013年10月31日之后。这部分主要批件过期的产品
采取资质后审,暂予以通过,但各投标企业务必于2013年10月31日前(含31日)将取得的新证件递交至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否则按不通过予以处理。
业药品生产许可证、GMP(GSP)证书、药品(再)注册批件等主要证件,按我省要求其有效期应在2013年10月31日之后。这部分主要批件过期的产品
采取资质后审,暂予以通过,但各投标企业务必于2013年10月31日前(含31日)将取得的新证件递交至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否则按不通过予以处理。
(二)新版GMP认定。各
投标企业取得新版GMP证书,其证书颁发日期为2013年10月22日之前(含22日)的,按照新版GMP证书进行认定,享受“实施方案”新版GMP政
策;10月22日之后取得新版GMP证书的,视为普通GMP。具体认定以颁发的证书或国家、当地省药监部门认证公告为准。
投标企业取得新版GMP证书,其证书颁发日期为2013年10月22日之前(含22日)的,按照新版GMP证书进行认定,享受“实施方案”新版GMP政
策;10月22日之后取得新版GMP证书的,视为普通GMP。具体认定以颁发的证书或国家、当地省药监部门认证公告为准。
(三)无生产假药行为证明认定。应
提供产地省或地级市药监部门开具的无生产假药行为证明,并加盖药监部门的局(公)章;当地药监部门处室出具证明的,应提供当地药监部门授权处室出具该证明
的授权材料。如已提供该证明材料,但在公示内容中“质量可靠性”显示为“无”的,应按照上述要求重新开具“无生产假药行为证明”。
提供产地省或地级市药监部门开具的无生产假药行为证明,并加盖药监部门的局(公)章;当地药监部门处室出具证明的,应提供当地药监部门授权处室出具该证明
的授权材料。如已提供该证明材料,但在公示内容中“质量可靠性”显示为“无”的,应按照上述要求重新开具“无生产假药行为证明”。
(四)专利、组合物专利、其它专利及原研认定。对专利、组合物专利、其它专利及原研认定有异议的,应认真阅读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公布的《关于2013年度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利审核标准的说明》。其中,制备方法、工艺流程、实用新型等专利不认定为专利药品和组合物专利药品,认定为其它专利药品;原研制药品应提供过期专利证书和国家发改委标示为原研制的物价文件。
(五)进口药品的原料药自产统一不予认定。进口分包装药品视为进口药品。
(六)工信部排名认定。对于国家工信部发布的2011年化学药、中成药或生物制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情况认定,均以工信部发布的《2011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为依据,年报中包含的企业予以认定,未包含的均不予认定。
(七)投标企业申报的产品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应按照国家要求时限具备电子监管码赋码能力。
(八)提示。公示结束后,投标企业需要在平台确认审核信息,不在规定时间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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