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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通知

信息来源:100医药网  招标中标区域:全国  发布日期:2014-10-21
  各市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委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是深化医改、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形成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政策导向、充分调动企业生产供应的积极性,有利于保证临床用药需求、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促进合理用药、降低人民群众用药负担,同时有利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确保满足群众对常用低价药品的需求。
二、强化部门协作,落实保障政策。我省建立由省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七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供应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从原料生产、目录制定、价格管理、采购供应、临床使用、医保支付、质量监管、监督检查等多个环节入手,落实和完善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政策,调动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供应、配备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各地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三、制定省级低价药品清单。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购销价格,保障合理利润。在国家出台低价药品清单的基础上,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日均费用标准,确定我省低价药品清单,对省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四、完善低价药品省级集中采购办法。对纳入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采购,并统一配送、集中支付、全程监控;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实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对申请挂网采购的生产企业,组织专家遴选确定综合评审入围的企业及产品挂网采购,各省辖市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挂网采购的企业中按照每个产品选择不超过3家企业的要求确定成交产品及价格,供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挂网采购的企业中按照每个产品选择不超过3家企业的要求直接确定成交产品及价格。对纳入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的非基本药物参照基本药物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鼓励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在坚持中标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前提下,发挥政府信息引导功能,鼓励生产企业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强、信誉好的配送企业,提高配送集中度。
五、完善省级短缺药品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省级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加强南京、徐州、淮安和泰州四个省级短缺药品储备点的建设。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药品短缺情况和临床需求合理制定储备计划,并根据短缺药品监测情况,动态调整短缺药品目录和储备计划,避免造成储备药品资源浪费。省财政厅合理安排收储资金并及时拨付短缺药品承储企业,保障短缺药品储备及时到位。省商务厅负责储备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加强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动态监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现有短缺药品上报平台,加强短缺药品的动态监测。每个季度首月(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前,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将辖区内短缺药品信息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报系统报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传染病发病情况以及急救药品使用和基本药物供应情况,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综合研判后,通过直报系统于当月30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依据平台数据,重点监测短缺原料药和中药材生产供应情况,及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加强综合监管,确保及时供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低价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支付监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确保药品及时供应。发挥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管作用,强化对低价药品供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和使用的考核评价,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和奖惩挂钩。严格执行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情形的,查处核实后要及时上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常用低价药品的价格监管,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价格违法违规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法查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低价药品进行监管,保证用药安全。
八、引导合理使用低价药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并将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优化用药结构,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同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义,取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省政府办公厅、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无锡市医管中心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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